“能源合同管理”根據客戶的實際情況,為客戶提供節能項目的能源審計、節能改造方案設計、能源管理合同的談判與簽署、原材料和設備采購、施工、運行、保養和維護的一條龍服務。其模式有:節能效益支付型、節能量保證型、節能效益分享型、設備租賃型、能源費用長期托管型等。
這種模式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多贏投資方式,它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設備升級換代,以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節能服務合同在實施節能項目的企業(用戶)與專門的節能服務公司(ESCO)之間簽訂,它有助于推動節能項目的開展。也就是說,在合同期間,客戶不需花一分錢就,不用承擔投資和技術風險,就可分享節能效益,EMC在幾年內收回投資并獲得合理的利潤后,全部節能效益和節能設備歸客戶所有。
推行EMC的好處
①節能效率高,EMC項目的節能率一般在5%-40%,***高可達50%;②解決“兩型社會”建設中大量用戶節能改造資金不足的問題,改善客戶現金流,同時可促進內部管理科學化、規范化;③由于EMC提供能源診斷、改善方案評估、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監造管理、資金與財務計劃等全面性服務,所以能夠比一般技術機構提供更專業、更系統的節能技術;④對推動全社會節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可大大推動和促進節能的產業化,推動全社會的節能降耗步伐。